租馆合同条款的解释与履约说明
2-4设施的使用
2-4-1 乙方应自行安排其展会展台的搭建、安装、拆卸、搬迁及善后工作。乙方行为不应对中心内其他租用者的展览会造成不必要的干扰或中断。
2-4-2 乙方不得变动或修改租赁区域的形象、布局、建筑结构和基础设施,或对其他影响上述事项的任何部分进行变动或修改。在场馆的租赁期限内,乙方如需在地面钻孔或柱子、墙上或廊道进行装修、设计或张贴,须事先得到甲方书面许可。否则甲方有权不需通知即进行拆除修复工作。乙方须负责支付拆除和修复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2-4-3 因乙方参展展品的特殊性而超出展览场地基础设施正常技术指标的,乙方应当预见到并在履行租馆手续前向甲方如实说明,以便甲方判断能否签约抑或双方商定妥善措施后签约。如乙方应当预见而未预见;或已经预见而有意或无意隐瞒未予说明,甲方可单方面立即终止租馆合同,因相关展品造成甲方基础设施损坏的,应由乙方给予赔偿。
2-4-4 除非经甲方书面许可,否则下列物品禁止进入甲方场馆或进行展览:
- 危险物:包括(但不限于)武器、枪支、刀、剑、弹药、炸药易燃物、放射物或其他危险物品;
- 未经海关同意的进口物品;
- 违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侵犯知识产权的物品;
- 任何影响甲方正常运作或被有关部门禁止的物品。
2-4-5 甲方提供乙方原建筑的照明用电、用水。乙方如需增加水电使用量,应在进场的15天以前向甲方申请。如甲方同意提供服务,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乙方应自行判断甲方所提供的基础设施的供应是否能满足其有效需求。乙方仅能依赖于甲方的授权代表在此事项上的提供的技术数据、综合因素的书面表述作出判断。
2-4-6 乙方需要在展览厅安装电话或租赁物品,应按规定时间与甲方办理租用手续。租赁期满后乙方须返还甲方所有租赁物品并使其保持租赁前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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