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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 2、总则 3、服务项目简介 4、租馆合同条款的解释与履约说明 5、展馆规章制度

展馆规章制度
3-1 专用名词的定义和解释
本规章制度所使用的专用名词定义如下:
3-1-1 术语“甲方”、“乙方”、“中心”、“租赁区域”、“公共区域”、“租金”和“使用时间”各自具有在合同条款中所赋予的含义。
“展台”指租赁区域内临时隔开的部位或房间。
3-1-2 “进馆期”指租赁期? 展览会开始前非展览日期间;
3-1-3 “撤馆期”指租赁期? 展览会举办后非展览日期间。
3-1-4 “主办单位”指租馆合同定义的乙方。

3-2 中心使用基本规定:
3-2-1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乙方须具备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展览、展销会举办资格,须获得国家审批部门出具的举办展览、展销会批件,以确保展览、展销会合法有效地举办。
3-2-2 乙方须与甲方签定展会租馆合同,遵守甲方的所有规章制度,按时办理所有事项所需的报批手续,交纳所有应付的款项(如租金、服务费、管理费等),履行所有应负的责任,确保展览会开展顺利。
3-2-3 租赁期间,乙方须对租赁区域和公共区域的安全工作负责。须办理展览会公安消防审批手续,出席展览会安全协调会,支付安全服务费,确保该区域在展览会各个阶段,各个方面的安全。
3-2-4 乙方须对特殊展台施工的组织和实施工工作负责。须组织合格的施工承包商,依据甲方审核通过的图纸,安全、规范地实施展台搭建(拆卸)工程,确保展览会施工阶段的安全及租赁区域和公共区域的完好,并须对该区域认定为其责任的一切损坏予以修复或赔偿。
3-2-5 乙方须对展览会展品运输的组织和实施工作负责。须组织合格的运输承包商,依据甲方的展品运输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交纳相关费用后,安全有序地入场运输装卸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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